促推出措施 保電梯業從業員飯碗
香港電梯業總工會(工會)於今日去信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要求讓所有電梯業從業員成為「註冊熟練技工」,否則大批資深從業員可能面臨失業。
工會一直關注從業員註冊問題,自2004年7月2日立法會通過《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後,電梯業工人的就業權受到極大威脅,工會曾經透過不同渠道向政府部門反映意見,但至今問題尚未得到解決,特別是外判工人註冊的問題。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於下周二(24日)討論《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實施計劃,工會趁此再次去信反映意見。
信中提到現時很多從事電梯保養、維修及安裝等工作的員工均具20至30年年資,只要他們受僱於「註冊承建商」,而其技術水平已獲確認為「合資格的升降機/自動梯工人」,可透過《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註冊為「熟練技工」。不過如果他們離開「註冊承建商」,便失去註冊熟練技工的資格。現時逾千名任職於外判公司的從業員,由於無法成為註冊熟練技工而面臨失業威脅,他們為能繼續在地盤工作而被迫註冊為「普通工人」,損害就業權、職業生活及尊嚴。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早前建議,讓擁有相關資歷及工作經驗但未接受正式學術或學徒工藝訓練的人士,透過包括補充培訓課程等可行方式,成為「合資格的升降機/自動梯工人」。工會同意透過補充培訓課程讓熟練技術工人盡快成為註冊熟練技工,並促請政府將「只有註冊承建商員工可成為註冊熟練工人」的規定,擴展至所有電梯業員工。
現時指出,只有受僱於註冊升降機/自動梯承建商、為期或合計為期不少於4年、並獲僱用他的註冊升降機/自動梯承建商承認在該等升降機/自動梯工程方面具有充足的經驗或訓練,而在無須監督的情況下亦具有足夠能力進行該等升降機/自動梯工程的人士。
工會1993年起一直争取修改《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第29A(4)條(b)款,是次去信再促請政府打破只有註冊承建商員工可成為註冊熟練工人的規定,將「確認執業資格」與「必須受僱於註冊承建商」兩者脫鈎,並修改為:「曾受僱於任何註冊升降機/自動梯承建商為期或合計為期不少於4年,已獲承認在該等升降機/自動梯工程方面具有充足的經驗或訓練,而在無須監督的情況下亦具有足夠能力進行該等升降機/自動梯工程的人士。」工會認為此舉符合社會發展,合情、合理及公平。
20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