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廣東省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納入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範圍。
共有產權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產權,並限定處分權利的政策性住房,政府和承購人共擔風險、共用利益。《意見》從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管理、分配管理、供後管理以及用地保障、財政金融稅費支持各項保障措施等方面,對共有產權住房的發展給予了明確指導及政策支撐。
《意見》明確指出,共有產權住房面向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城鎮無房家庭(含單身居民)供應。各地應將符合條件的人才、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在廣東省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納入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範圍。
每戶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可將人才住房納入共有產權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需按市場價銷售,保障對象出多少錢就占多少產權比例,不存在優惠價;承購人的產權份額則為銷售價格(即承購人實際出的錢)占評估價格(即房屋通過評估確定實際值的錢)的比例。原則上,該比例不低於50%,其餘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產權份額應由國有機構代為持有。共有產權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意見》提出,共有產權住房將通過7個籌集管道籌集房源。包括政府組織集中建設;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通過“限地價、競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