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联会权益委员会(权委)主任周联侨与权委副主任、立法会议员叶伟明等人,今天约见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副秘书长梁志仁,就企业拯救程序立法谘询文件提出意见,指出拯救公司时,必须以保障僱员权益为大前提。
权委认为,任何企业进行拯救安排时,必先处理僱员被拖欠的薪金及强积金供款,不应影响僱员获发赔偿时间及获得的赔偿金额。
权委要求豁免僱员受暂止期(即是指为公司设立45天期限,让公司在这段期间重组债务或引入新资金,并免受债权人入禀清盘)所规限,僱员可於期间向法院提出将公司清盘的呈请,以推动公司处理未偿付僱员应得款项(包括欠薪及强积金僱主供款部分),保障僱员权益之馀,亦确保临时监管能够顺利进行。
权委关注暂止期可能变成出售内地资产的资产转移期。现时不少本港企业在内地拥有资产,但内地和香港缺乏相关的民事司法相互协议,双方无权越境执法。权委担心资方会趁机出售内地资产,并转移至其他私人帐户,故政府必须确保资产在暂止期内不会流失。
现行《公司条例》规定僱员享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然而当公司正式倒闭,僱员根据条例所得的款项有限(欠薪最高$8000、代通知金最高$2000及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最高$8000),权委要求政府提高僱员根据优先债权人地位享有的权益,其款项至少等同於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发放的特惠款项。
权委亦要求容许僱员在企业自愿清盘下仍能申请破欠基金,以免企业在进行自愿清盘下,僱员失去申请破欠基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