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表员同行转职必需「过冷河」90天
工会料限制性条文成剥削权益新趋势
(2005年9月4日)
工联会及属会中华电力公司华员职工会(中电工会)近日收到多名中电外判抄表员工求助,投诉承接中电服务的力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力宝)去年突然在雇佣合约中加入「限制性条文」,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三个月内转职到同类公司工作,部分转职员工更被要求赔偿数千至5万多元。工会担心雇主采用「限制性条文」将成为剥削基层雇员的新趋势。
易亚华是被力宝要求赔偿而向工会投诉的员工之一,他指力宝以遗失合约为理由,去年8月与数十名工人签署另一份新合约。合约中的限制条款订明,为保障公司权益,员工离职后90天内不能参与相同类型的工作,甚至是义务工作,违规者须向公司赔偿在职培训费用和奖金。
其后中电将部分抄表工作外判至另一间公司,11名员工遂於今年初转到新公司工作。但今年8月他们陆续收到力宝发出的律师信,要求他们赔偿数千至5万多元不等的违约补偿。
中电工会发言人黄锦辉指出,力宝去年提出的新合约,带有多项不公平条文:
合约中部分不公平条文
条文内容 |
为何不公平 |
第19条:雇员於离职日起计90天内不能参与相同类型之工作或者相同类型之公司作出义务性质的工作,以保障本公司之权益。如有违反此条例之雇员,须向雇主赔偿一切在职培训之费用及在职期内之奖金。 |
1. 条文对於已从事多年电表抄读的员工不合理,甚至规定连义务性质的工作也不能担任,实不公平。 2. 限制条款通常出现於专业人士及管理阶层员工的雇佣合约上,雇主制定时往往出於公司的真正需要,但引用到抄表员身上实不合理。 3. 担心企业相互效法,限制性条文会被不同行业广泛引用,以限制基层工友的就业权益。 |
第5条:日薪包含底薪及奖金等多个项目,但公司巧立扣薪名目,有违反法定扣薪的要求。 |
1. 日薪主要由底薪及奖金组成,雇员每天日薪为450元(即$350元底薪 +100元奖金),故奖金已视为工资的一部份。 2. 公司有权对迟到的雇员扣除500元奖金,抄错表则最少被扣200元,并会按抄错表次数累进至最高扣1600元,违反法定扣薪的规定。 |
照法定要求发放劳工假薪酬。 |
《雇佣条例》规定,只要工友连续受雇於同一雇主、每周最少工作18小时或受雇於同一雇主满三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劳工假期薪酬。力宝的新合约列明,员工可按《雇佣条例》规定享有法定假日,不发放劳工假期薪酬显然违规。 |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副主任叶伟明及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邝志坚均认为,基於维护公司利益,为免商业秘密外泄,这类「限制性条文」规范一直存在,但多集中规范较高层的员工。近期却发现有关限制已伸延至基层员工自由转职的权益上,其中以保安公司较普遍。
邝志坚表示,雇主须证明雇员离职后会令公司生意受损,而这类条文之目的是保障公司利益。一般规限期不会太长,规限范围亦不会过阔,如力宝般连担任「义务工作」也要限制,可谓严苛得不能接受。
中电作为本港知名的大型企业,有责任监督及杜绝外判公司压榨员工。中电工会及工联会权益委员会强烈要求:
1. 中电有必要监督其服务承办商的服务质素,同时亦应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2. 促请中电敦促力宝撤回追讨赔偿的诉讼;
3. 力宝必须按照法律,向员工支付劳工假薪酬;
4. 力宝应该取消雇佣合约上不合理的限制条款,依法发放劳工假及劳工假薪酬;
5. 追讨赔偿以限制员工转职已成为新趋势,为免企业以限制条款剥削基层员工,政府有需要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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