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工作港人可参加当地社保计划
今年初起在深圳工作的港人可按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保险计划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保的待遇。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修订及推出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就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参保问题作出正面回应。
国家劳动保障部於2005年10月颁布及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允许驻内地公司的港、澳及台湾人员须申办《就业许可证》和签订劳动合同,并可按《社会保险费徵缴暂行条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深圳市亦制订《关於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已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与深圳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可根据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规定,参加深圳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与社保人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必须是在深圳工作的港人;二、申办《就业许可证》;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深圳就医愈来愈方便 加入医疗保险好处多
常住深圳的港、澳、台人士均可参加深圳医疗保险,享受等同深圳市民的医疗保险待遇。为方便港、澳、台人士在深圳就医,当地卫生局已指定市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作为服务港、澳、台人士就医的专门医院,划出专门病房、能运用外语的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有关病人可适时转到香港等地就医。
深圳市卫生局联同市劳动保障局和商业保险机构,正与国际保险联网认证机构进行协商,希望国际保险联网认证机构能对深圳医疗机构进行资质认定,以选定全市1至2家医院成定点单位,日后凡购有国际保险联网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士,可持定点医院发出的医疗收费凭据报销。
2007年1月26日
香港居民参加深圳社保的供款比例 社保项目 比例 计算基数 个人 单位 社会养老保险 8% 10% 员工每月供款 计算上限:以不高於深圳市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工资的300% 计算下限:不得低於市内最低工资水平 医疗 (三选一) 综合医疗保险 2% 6.5% 供款者每月工资 基数上限:以不高於深圳市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工资的300% 基数下限:不得低於市内平均工资的60%水平 住院 1% 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劳务工医疗保险 4元¥ 8元¥ 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 0.5% / 1% / 1.5% 单位内所有职工工资开支的总额
(包括地方补充保险)
(包括地方补充保险)
(三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