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以来,由于制度漏洞,「黑暴」「揽炒」「港独」分子伺机进入政制架构及政治活动,包括立法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及区议会等,阻挠特区政府依法施政,拖慢香港发展步伐,损害香港整体利益和市民福祉。2019年「修例风波」爆发,反中乱港分子勾结外部势力,提出「揽炒」主张妄图夺取香港管治权,严重触碰红缐,危害国家安全。各种乱象表明,香港现行选举制度机制出现明显漏洞和缺陷,必须採取措施消除制度机制的隐患和风险,确保由「爱国者治港」。
3月5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包括审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关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3月11日下午,全国人大会议以高票通过有关决定。
据新华社报道,决定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別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産生办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区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决定共九条。
一、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香港特別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
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別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等五个界別共1500名委员组成。
三、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別中每个界別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
四、香港特別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別选举産生。
五、设立香港特別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別行政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別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的産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区立法会的産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七、香港特別行政区应当依照本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的産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区立法会的産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八、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別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稍后开会讨论细节,之后再交由香港特区政府展开本地立法工作。
资料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