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广东省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
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政府和承购人共担风险、共用利益。《意见》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分配管理、供后管理以及用地保障、财政金融税费支持各项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给予了明确指导及政策支撑。
《意见》明确指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含单身居民)供应。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广东省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
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可将人才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需按市场价销售,保障对象出多少钱就占多少产权比例,不存在优惠价;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则为销售价格(即承购人实际出的钱)占评估价格(即房屋通过评估确定实际值的钱)的比例。原则上,该比例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产权份额应由国有机构代为持有。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意见》提出,共有产权住房将通过7个筹集管道筹集房源。包括政府组织集中建设;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专案中配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