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07年7月13日开始,在计算有关法定权益*时,均须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在计算平均工资时,剔除「不予计算在内」的期间及工资。「不予计算在内」的期间是指因放取《僱佣条例》、《僱员补偿条例》以及僱主同意放取的期间,而在此期间僱员沒有得到工资或全部工资。
*有关法定权益项目:
- 假日薪酬
- 年假薪酬
- 疾病津贴及有关条文
- 产假薪酬及有关条文
- 年终酬金
- 代通知金
由2007年7月13日开始,在计算有关法定权益*时,均须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在计算平均工资时,剔除「不予计算在内」的期间及工资。「不予计算在内」的期间是指因放取《僱佣条例》、《僱员补偿条例》以及僱主同意放取的期间,而在此期间僱员沒有得到工资或全部工资。
*有关法定权益项目:
工资是指僱主以金钱形式支付于僱员作为其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之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勤工津贴、佣金、超时工作薪酬)、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不过,僱主所提供的食物价值并不属于工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