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提出,公務員試用期間若因參與針對政府施政的非法公眾活動而被逮捕和起訴可被解僱。就此,政府人員協會、香港公務員總工會、國家行政學院香港同學會、香港特區政府公務人員聯會發表聯合聲明表示支持,認為此做法符合《香港國安法》、《基本法》、《公務員事務規例》及《公務員守則》對公務員的要求。
《香港國安法》第六條要求所有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均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另外,《基本法》第九十九條訂明,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而《公務員守則》作為政府與公務員之間僱傭合約的一部分,要求公務員必須堅守法治,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須遵循《基本法》和香港法例。因此,若公務員試用期間參與針對政府施政的非法公眾活動,已違反法律和《公務員守則》。
同時,《公務員守則》亦要求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公務員公開表達意見時,應確保其意見不會引致與其公職身份或職務有實際、觀感上或潛在利益衝突,或可能令人認為有損其在執行職務時不偏不倚和政治中立的重要準則。因此,公務員作為特區政府的僱員,若在試用期間的言行令特區政府對該名員工產生負面看法而不再聘用,乃正常僱傭關係。
香港正處於水深火熱的困境,特區政府必須加強施政力度,盡快讓香港重回正軌。公務員隊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骨幹,其工作表現、專業知識及行為操守均十分重要,這不但是《公務員事務規例》和《公務員守則》對公務員的要求,而且也是公眾的期望。公務員必須有擔當,團結一致,盡忠職守,確保香港繁榮穩定,市民安居樂業,為落實「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