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李国能先生钧鉴: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对《劳资审裁处检讨工作小组报告书》各建议之回应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 (下称权委) 喜见高院原讼庭法官朱芬龄为主席的「劳资审裁处检讨工作小组」於2004年6月完成了「劳资审裁处检讨工作小组报告书」 (下称报告)。工联权委深信报告内各项建议对工友维护权益带来深远的影响,特成立关注小组,对此报告内之各项建议进行研究及作出回应,我们回应该报告时所持的原则:
1. 有利於维护工友在僱佣条例、僱佣合约中订明的权益;
2. 维持劳资审裁处设立时「快、廉、简」的原则;
3. 劳资审裁处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鑑於 阁下正审视报告内容及决定未来路向,工联权委现谨具此函向 阁下反映我们就回应报告书作出的各项建议
1. 对扩大劳资审裁处司法管辖权至处理未经算定损害赔偿的申索有所保留
我们同意报告「建议2」与「建议3」提出赋予审裁处权力将僱员的强积金供款作为裁断的一部份及可下令将该款项支付给积金局。不过,审裁处在实行这两点建议时需要得积金局、劳工处的配合,才能避免在实践中出现灰色地带;故此,我们建议积金局、劳工处和审裁处需建立一完善的资讯沟通机制及订立一套清晰的内部工作指引。
不过,我们对扩大劳资审裁处司法管辖权至处理未经算定损害赔偿的申索有所保留。我们明白到未来涉及的劳资纠纷之性质渐趋复杂,但是报告「建议1」建议修订《劳资审裁处条例》附件使审裁处可处理算定和未经算定损害赔偿的申索,这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观点,不论是审裁官、调查主任还是工友们,都面对巨大的法律知识挑战。此建议亦与审裁处「快、廉、简」原意不符。
2.反对报告内将首次聆讯日期由不迟於30天延至不迟於45天之建议
我们支持大部份报告内改善审裁处程序的建议,但是,我们反对「建议15」将现行的第一次聆讯日期由最迟不超过30天向後延迟了15天提议,此举只会推迟了整个诉讼的进程及使工友申索时间 「合法化」地被延长;考虑到工友离职後面对的经济困境和精神压力,若等待聆讯的时间被延长,工友遭受到的精神压力会更重及可能会影响工友找寻新工作的机会;故此我们不同意「建议15」。
3.不贊同将现有劳资审裁处搬至旧南九龙裁判法院大楼
虽然现在审裁处所在地并非理想安排,但是考虑到便利工友的地理位置和发达公共交通网络等因素,我们不认同报告内「建议37」将审裁处搬到旧南九龙裁判法院大楼。
4. 建议全面检讨香港整体处理劳资纠纷(89e2)议机制
我们相信未来的劳资纠纷趋势必不会只限於香港《僱佣条例》上的争议,争议项目必将更多元化,为了达到 「快、廉、简」的原则,各部门(例如劳工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审裁处和公司註册处等)的密切配合非常急切;因此,我们期望特区政府能够前瞻性地去研究建立一套适合香港政治架构的处理劳资纠纷机制,我们建议可参考境外例子,例如新西兰、新加坡和我国内地的调解、仲裁制度,并予以改革。
我们认为不论是现行该报告内的37条建议还是未来为建立整体处理劳资纠纷争议机制的建议,当中必有不少地方涉及修订或废除《劳资审裁处条例》某些条款,法例修订可能对工友权益保障带来深远影响;故此我们要求在修订条例前,必须谘询劳工顾问委员会的意见。
最後,工联权委非常感谢 阁下抽出宝贵时间阅读此信及听取我们的意见。
耑此 敬颂 政祺
香港工联会权益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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